江西省心理学会会费缴纳与管理办法
发布时间:2024-11-12 14:33:25 浏览次数:180

江西省心理学会是非营利性的学术团体,经费来源主要依靠会员缴纳的会费。根据《民政部、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(民发〔200395 号)》、《民政部、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(民发2006123 号)》及《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(财办综(2016)99 号)》等文件精神,结合我会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收费对象
 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的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。
二、会费标准
    1.个人会员
 (1)普通会员每人每年 60 元,一届 5 年会费 300 元;
 (2)港澳台会员每人每年 70 元,一届 5 年会费 350 元;
 (3)外籍会员每人每年 90 元,一届 5 年会费 450 元;
 (4)学生会员每人每年 30 元,一届 5 年会费 150 元(单位会员的心理学相关专业和各层次学生免交会费);
 (5)荣誉会员免收会费。
    2.单位会员
 (1)会员单位(A 级单位会员),500 /年,一届 5 年会费 2500 元;
 (2)理事会员单位(AA 级单位会员),1000/年,一届 5 年会费 5000元;
 (3)常务理事会员单位(AAA 级单位会员),1500 /年,一届 5 年会费7500 元;
 (4)常务理事长会员单位(AAAA 级单位会员),2000 /年,一届 5年会费 10000 元。
    3.会费缴纳从缴费年份算起缴纳至 2028 年结束,各专委会发展的单位会员参考此标准执行。
    4.单位会员中的个人会员免收会费规定:
 (1A 级单位会员可免收该单位 16 名个人会员会费;
 (2AA 级单位会员可免收该单位 32 名个人会员会费;
 (3AAA 级单位会员可免收该单位 60 名个人会员会费;
 (4AAAA 级单位会员可免收该单位 100 名个人会员会费。
三、缴纳会费的期限和办法
    1.个人会员可在学会举办的培训班或学术会议现场交纳,也可自行打入学会账户;单位会员原则上按年度缴纳,不迟于每年的六月份。
    2.所有会费统一由江西省心理学会秘书处收取和管理。
 开户单位:江西省心理学会
 开户银行:工行南昌北京西路支行
 银行账户:1502206009024942003
    3.给批准入会的会员颁发会员证书。
四、会费用途
  会费应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,主要包括:
    1.学会开展的学术交流活动和专题调研;
    2.学会的表彰奖励活动和公益服务;
    3.学会主办的期刊、会讯及网站的经费补贴;
    4.学会召开的重要会议;
    5.学会年检、管理等产生相关费用。
五、会费的管理
  会费的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,并符合以下规定:
    1.本会的会费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会费不得用于业务范围以外的活动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    2.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年度会费收支情况。一届届满时,应向当届会员代表大会提交财务报告,报告会费收支情况。
 本办法自江西省心理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。